(二○一*年六月十四日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规则》及JD有关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DW(以下称京局JDC)计划内建设性经费、单位自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经总部、JQ批准的事业经费和非军费安排的经费,是京局JDC及所属团级JDC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工程建设费管理应当遵循“统收统支、先存后支、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是新增工程设施(含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更新和技术改造工程以及与之相连带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的范围包括:新建、扩建和一次性的整体翻建更新工程,及其水、暖、电和卫生等固定设备的购置、安装等,以及上述工程建设范围以内的十万元以上配套工程。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JD统一的财务标准制度和工程建设费用定额,实行统一计划、按级负责、严格核算、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七条 申报下年度自筹资金工程建设计划,必须填报《JD自筹工程建设资金申请表》、《特殊项目经费使用审批单》(附后)逐级审查、汇总后,报军区财务部和有关军区工程主管部门。
第八条 跨年度的自筹资金工程,按申报的年度计划投资总额一次交存,自筹资金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按后勤财务渠道逐级申请、划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计划。
1、以借款、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
2、动用规定“家底”基数的;
3、自筹资金未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动用科研试验经费、军费安排的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未经批准的。
4、自筹资金不足,投资留有缺口的;
5、自筹资金未按规定交存的。
第十条 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权限按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凡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开支,由营建办或管理处提出需求,经分管首长审定,报JDC主任审批,严禁越权、越级审批经费。
第十一条 事业基本建设的立项:基本建设由党委审议,抄报军区联勤部军交部备案同时报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JD基本建设的分类:
(一) 按投资规模分:
大型工程项目:指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中型工程项目: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小型工程项目: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工程项目;
零星工程项目:指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 按投资来源分:
预算拨款:是指来源于国防费的JD基本建设费,它是由总部专管,用于JD工程建设的事业经费。
自筹资金:是指借贷款、集资、以及与地方合作建房和换建、住房建设基金以及按规定留用的用于JD基本建设的预算外经费。
JD代管经费:是指JD代管的国家专项工程投资经费。
专项基本建设费:是指国家用于JD的专项基本建设费,如铁路设施和战备专项建设。
第十三条 京局JDC营建办公室是京局JDC基本建设的临时主管部门,负责JDC的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京局JDC财务职能部门是京局JDC基本建设费主管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实施会计核算,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基本建设财务活动情况。
京局JDC视建设规模(一般投资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成立营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营建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和建设任务,营建办公室会同管理处进行建设项目的勘察选点和可行性研究,并负责报批建设地点、项目规模、编制。
第十五条 营建办根据批准的建设地点、项目和规模、编制,制订预备项目计划,报批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制订规划设计项目计划,报批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营建办会同综合计划处、管理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小型项目)或者初步设计(大型项目),向联勤部营房部、联勤第六分部营房处申请列入当年年度工程建设执行计划。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与签订合同。营建办根据工程组织工程招标设计,负责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经JDC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当年年度工程建设执行计划和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批准的开工报告,组织施工。
招标文件由营建办负责会同相关单位拟制,主要内容:投标须知;工程的综合说明;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有施工图者可省略),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支付、结算办法 ;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投票起止时间、地址等。
财务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基建项目的招标、考察论证工作,根据国家和JD的政策逐条研究合同条款,对有意逃避财务、审计部门监督的合同,财务坚决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小型工程以上项目必须聘请工程监理,代表JDC与招标施工单位协调施工过程相关问题,并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检验工程材料等,并根据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向营建办提交《×××工程项目监理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款预付审批权限。工程期限较长的项目,财务建立单独的会计科目,必要的话,大型工程可由营建办会同财务室申请开立临时账户,单独进行核算。工程款的预借由营建办按规定负责办理,并由JDC主任签发后方可预借。预借总额应根据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规定的比例预借。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施工合同的副本、小型工程以上的预算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京局JDC财务职能部门。工程款的预付必须经营建办主任批准、纪委书记审核、主任审批、财务按工程约定,营建办人员经办,并经工程监理监督后方可付款。
工程付款一律以工程建设费预付款审批单作为付款审批手续,财务以收款单位的正式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 支付工程款总额控制。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经费预算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结合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时了解工程量的增减变更情况,可分次付款:工程开工进料后,支付款一般不得超过30%;工程过半一般不得超过50%;工程竣工结算以前,支付工程款总额要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80%以内;尾款不得低于20%,尾款的支付待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工程造价的5%)外,再办理尾款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前期投入。工程建设的前期投入主要包括设计费、勘察费及其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JDC立项工程必须按规定聘请工程监理,未请监理公司的可将工程监理费纳工程管理费一并计算。工程监理费包括工程监理费及其与监理相关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包括工程建设其他各项相关支出,如未纳入工程款中的水电费、施工人员管理费、施工人员水电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费的管理,施工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①非编工作人员工资,非编工作人员福利费(医药卫生费、生活困难补助等支出);②劳动保护费:⑧办公杂支补助费(由正常经费开支后,不足部分的补助费);④差旅交通费(非编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劳动力招募费,以及在编人员因工程出差的差旅费由正常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的补助费);⑤工具用具使用费(为检查工程质量所用工具、器具、仪器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家具、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费由正常经费开支后不足部分的补助费):⑥坏帐损失和合同公证、诉讼、技术资料等工程管理性质的费用:⑦直接参加自建工程的军人生活补助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费用。
施工管理费按下列费率控制使用:单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造价在100(含)万元以内的控制在2%以内:101—500万元以内的控制在l.7%以内;501—1000万元以内的控制在1.45%以内;1001—2000万元以内的控制在1.25%以内;2001—3000万元以内的控制在l.07%以内。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0天内将竣工决算报到JDC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会审后,将预算书、施工合同、变更记录、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决算一并报送军区审计局北京审计事务所审计。财务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定案表、JDC和施工单位盖章的竣工决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结算由京局JDC财务职能部门会同营建办共同办理。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并将尾款一次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结算。不同工程项目应分别结算。结算时,应当将相关结算审计复印件附于凭证之后。
各类工程招标文书和预、结算书财务必须按规定留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 工程决算与会计核算管理。当年审计结算的工程建设费应该于翌年3月31日前完成工程建设决算,将营建管理费进行分摊。当年没有完成审计结算的,应当按工程合同款主动记账,翌年根据审计结算数据完成工程决算,同时进行冲减账务处理,防止收入和支出的虚收虚支。
第二十八条 上报工程财务决算.财务部门根据军区审计局北京审计事务所的工程审计决算和上交地方政府的各项费用以及财务直接开支的经费编制基建财务决算,经处党委审定批准后予以核销。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核销的决算,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结算档案整理。工程的结算,实行先验收后审计再结算的办法。根据第七条之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的规模,中型以上在建工程由军区级有关营建管理部门验收,由营建办负责协调;小型以下零星工程由JDC营建办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验收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存于财务,一份营建办、一份承建单位留存,营建办会同监理将工程材料质量审验合格证书和监理报告、验收合格证书、承建单位工程结算书一并军区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
工程竣工结算时,财务负责收集相关结算手续: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工程变更合同书、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审计报告。手续齐全后,财务根据审计数方可予以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财务应将上述合同装订成册,以备案检查。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管理费用纳入工程决算中。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的管理。基本建设财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在使用微机处理会计业务时,还应包括数据软盘、程序及其使用说明。对有债权、债务的凭证要重点保管。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程的决算。新建工程的决算应将工程前期费用(如设计费、勘察费)和相关管理费用(标书拟订费用)、审计费列入决算中,并将工程决算情况向上级报告,报告本级财务部门留存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列入经费决算工作文书之中,另一份随工程项目招标书、合同书、预算书、结算书、审计报告一同装订,并随实物资产通知书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 扩建或翻建工程的决算。扩建或翻建工程决算,应将决算应将工程前期费用(如设计费、勘察费)和相关管理费用(标书拟订费用)、审计费列入决算中,并将工程决算情况向上级报告,报告本级财务部门留存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列入经费决算工作文书之中,另一份随工程项目招标书、合同书、预算书、结算书、审计报告一同装订,并随实物资产通知书装订成册。决算时,应将扩建工程原有资产进行减少,与扩建或翻建工程合并决算。
第三十三条 基建经费以外开支的建设项目。
(一)建筑材料
1、主要材料: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硅酸盐材料、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和化工材料等。
2、结构件: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而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质的结构件等。
3、其他材料: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回收的残料等。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1、建筑工程:
1)各种房屋(如营房、车库等)和建筑物(如大门、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有暖气、卫生、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其安装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输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和电缆导线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及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洞库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阵地、坑道、码头、机场等工程。
5)防空、地下建筑特殊工程。
2、安装工程: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及其他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和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运转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作(投料试运转工作不包括在内)。
(三)设备购置费(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工程建设投资完成额的各种建筑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
1、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电梯、空调、发电机组、锅炉、变压器、消防设施和各种机泵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
2、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等。
3、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等各种仪器。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支出)
1、前期工作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进行调查研究、工程咨询、项目立项预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费用,以及自行勘察设计和购置标准图纸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勘察费、设计费、概算预算编制费等。
3、土地征购入迁移补偿费。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费,拆迁建筑场地原有建筑物、坟墓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动迁费和缴纳的耕地占用费等。
4、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概算指标。以建安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总和为基数:小于或等于200万、200万至500万(含)、500万以上的管理费分别为3%、2.7%-3%、2.7%-2.9%(据[2002]后司字189号文件))
1)人员工资及附加。建设单位工程筹建机构人员的施工生活补贴、夜间值班的夜餐补助费、非编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和聘用人员聘金等。
2)办公杂支费。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办公文具、纸张、账表、图表、邮电等。
3)差旅交通费。因工作管理而发生的差旅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使用费。
4)业务招待费。因工程管理而确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5)零星设备用具费。工程管理使用的开水锅炉、测绘仪器、工具、器具、消防用具的购置、维修费用。
6)劳动保护费。按规定发放的劳保用品购置、维修费,卫生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7)招标费。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的招标管理费。
8)坏账损失。
9)合同公证及诉讼费。
10)其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不足之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