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朝更迭当中,一些制度的诞生也成了宝贵的财富,供现代人所学习和反思。
在这些制度当中,有一个十分重要,这便是赦免制度。
“赦免”二字,在历史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并不算低,其不仅是君主权威的一张表现,更是治理社会的过程当中“仁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若是说起赦免制度,第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是《尚书》这一文献诞生的上古时期。
这意味着赦免制度的起源,而第二个时间节点就是汉王朝的形成,这意味着赦免制度正式成为一种统治者常用的制度,被广泛地应用在了治理社会的过程当中。
可以说,汉朝对赦免制度的运用和完善,使赦免制度正式“站稳了脚跟”,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一项制度。
那么,汉朝的赦免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呢?其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若是将赦免制度放在一个宏观的角度,从秦汉这两个不同的政权进行分析的话,便会发现,其无论是制度上的完善还是受重视的程度,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秦朝时期,虽然没有针对赦免的完善制度,但是却已经有了大赦制度的存在。
在有关历史资料的记载当中,便描述过许多大赦制度的运用。
比如说,若是一个人在实行大赦之前偷了钱,并且在大赦之后才被抓获,那么即使他那个时候已经将钱全部花光了,国家也会因为大赦而对他的这桩罪行不予论处。
由此可见,秦朝对于大赦地实行秉持着一个“说一不二”的态度,也就是只要确定了大赦的实行,那么就不会再追究有罪之人的任何责任。
秦朝之所以这样做,其实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
在秦朝刚建国的时候,十分推崇以法治国,希望能够用重刑来获得政权的威慑力。
这样做虽然有利有弊,但是在长期的严刑峻法之后,难免受到了许多人的抵制。
当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发生之后,秦朝不得不开始有所行动,想要解决这一问题,于是有大臣提议实行大赦,通过大赦天下来获得刑徒们的感激,让他们来对付那些起义军。
这个时期所实行的大赦制度只是“一时”的,其只是秦朝维护其政权的一种手段。
不过,其虽然只是被秦朝当做了权宜之计,但是这一制度的实行仍旧在历史上产生了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由于秦朝是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在诸侯实行赦免的范围只能及于本国内部的时候,秦朝做到了将这项制度遍及王朝的各个地方,真正做到了全国的统一。
这意味着大赦的范围扩大,并且平等的落到了每一个人的身上。
此外,秦朝还对大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将更多的情况纳入到了可以赦免的序列之中,展现出了法律严苛之余更多的宽容性。
显而易见,对于赦免这一制度,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
与秦朝相比,汉朝对赦免更加重视,不仅仅是将其视作巩固政权的一种短暂的手段,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确保民众休养生息的有效手段。
因为这种重视,汉朝开始力求刑罚的修正作用,削弱了刑罚的惩罚作用,用较轻的刑罚代替了原本严苛的刑罚,又大大提高了赦免的频率。
在这个过程当中,汉朝的赦免制度毫无疑问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不仅规范了赦免的类型,也就是大赦、特赦、曲赦、赦徒、别赦、减赎等,还规定了赦免的程序,也就是提起赦免,制定赦免诏书以及执行赦免诏书等。
在赦免制度得到完善之后,其成了历代皇帝们都会用到的一种手段,可以说,汉朝一共二十多位皇帝,只有一位在任期间没有用到这一制度。
这样高频率的运用使得汉朝成了赦免制度正式形成的一个阶段,对后世赦免的继续完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对赦免制度进行了完善之后,汉朝将赦免制度的类型进行了详细地分类,而若是说起其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那么毫无疑问就是大赦和特赦了。
大赦,顾名思义,是一种效力大、力度也大的赦免制度。
在所有的犯罪当中,只有极少一部分不适用于大赦,其他罪名全部都在大赦所包含的范围之内。
大赦诏书当中,如果特意标注出本不应当被赦免的情况,那就说明,本次大赦没有任何的例外,全部的犯罪都能够被赦免。
对于汉朝来说,大赦可以说是其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赦免制度了。
可以说,大赦是赦免制度当中效力最高的一种,大赦的运用,不仅让统治者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还让其能够针对不同阶段的社会状况灵活的改变大赦力度,使大赦地运用完美地符合了社会的实际需求。
除了大赦以外,特赦也是对汉朝而言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
其最早产生于战国时期,是秦襄王为了组织人手前往新城市而想出来的一种策略。
而在汉朝时期,特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衍生出了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录囚。
录囚指的其实是一种对于审判的监督,指的是上级机关针对下级那些悬而未决的案件进行核实、讯问嫌疑人、查阅卷宗,以求能够公正地解决案件,平反冤狱,还真正的受害者一个清白的一项制度。
伴随着录囚制度的发展,里面的“上级”这一主体逐渐变为了皇帝本人。
每年的固定时期,皇帝会亲自录囚,展现国家对于刑狱制度的重视。
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皇帝了解了囚犯们的许多方面,所以其往往会出于一些思考而赦免部分囚犯,特赦制度也就因此而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
伴随着赦免制度的发展,汉朝的赦免程序也形成了一套固定、完整的体系。
首先便是赦免的能够提起赦免的人主要有三种,一种便是皇帝本人。
当改朝换代、立后、立储等对于国家来说十分重要的事情发生的时候,皇帝一般会实行大赦,而当皇帝亲自录囚的时候,其往往会进行特赦。
除皇帝以外,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提出赦免。
若是被关押在监狱中的囚犯认为自己有冤情,被弹劾的官员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都能够上书请求重新调查,一旦情况查明属实,那么便可以受到赦免。
这个制度乍一看上去似乎很“人性化”,但是其实若是将汉朝历史中有记载的成功案例归拢起来,便会发现,在泽泻案例当中,那些普通囚犯自讼成功的比例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成功的人都是受弹劾的官员。
由此可见,即便赦免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其受益群体也仍然倾向于那些等级更高的人群。
此外,除了皇帝以及当事人以外,他人也可以提出赦免。
这主要针对的是两种情况,一种便是本人已经被关押在了监狱当中,其亲属或者是同僚可以代替他上书求情,而另一种便是本人已经在监狱当中因为意外,比如说被刑讯逼供而去世,那么他的亲属等其他人也可以替他申冤。
提出赦免的主体确定之后,便是赦免诏书的制定以及执行了,这两个环节可以说是赦免制度实行的关键所在。
其中所展现出来的不仅是赦免本身的意义,更包含了国家通过赦免所展现出来的在政治甚至是军事领域的一些思想,以及其希望通过赦免达到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赦免制度毫无疑问在汉朝更进了一个台阶,成了一项更加完善、对社会的作用更大的制度。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争议的,赦免也不会例外。
虽然其在汉朝时期展现出来的是更好的一面,但是在其运用的过程当中,也会有很多人对其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赦免的弊端要比其作用更大,认为赦免制度的实行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和权威。
汉朝在实行赦免制度的过程当中,应当辩证地去看待赦免制度的好与坏。
在确保赦免制度能够发挥出其好的作用时,才去使用这项制度,让赦免能够发挥出其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