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风险相对比较低的一种解除方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劳动者
但是根据个案情况,协议内容还是有所差异的。通常来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至少满足如下要件: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有效性是起草协议的前提
协议中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并且,一定要有协议效力分割条款,以确保某个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整体法律效力。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劳动合同解除的缘起/事由需要在协议的“鉴于”条款中予以明确。
(2)协议双方主体信息要准确、无误,尤其是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如果劳动者属于医疗期、三期、工伤等特殊员工,一定要在条款中明确告知相应类别劳动者的法律权利。
(3)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信息要明确,即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名称等,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性。
(4)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5)明确经济补偿金标准、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形式。
(6)明确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各类权利义务,包括工资、加班费、年休假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形式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截止的日期等。
(7)明确双方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时间以及未完成离职交接的法律后果。
(8)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启动。
(9)保密条款除了一般的保密要求外,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双方补偿金额等予以保密。
(10)明确人事档案转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11)其他事项。如服务期协议、股权激励协议等事项。
(12)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条款一定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