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聊聊刚办完的一起容留吸毒罪的案子。一公司老板经常在自己郊区的别墅内组织朋友吸毒,他的驾驶员王某跟随老板做些迎来送往的工作,比如帮老板打电话邀约吸毒人员,招呼保姆开门,带客人入户,雇佣打碟助兴的DJ,帮助配制毒品等。这个别墅平时有保姆管理,负责打扫卫生和做饭。公诉机关指控驾驶员王某与老板是容留吸毒罪的共犯,量刑建议为一年有期徒刑。公诉人的指控逻辑是,王某在吸毒场所里协助老板组织大家吸毒,一定程度上对吸毒场所发挥了指挥、管理作用,构成容留吸毒罪的共犯。
我是这个驾驶员王某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法庭上我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观点:《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为吸食毒品的人提供场所的行为,这个罪名的落脚点在提供吸毒场所上,而不在于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或者提供其他吸毒的便利条件上。如果王某被认定为本案帮助犯的话,那么他帮助的对象只能是容留他人吸毒的人,而不是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帮助的内容也仅限于对容留者“占有、提供场所”提供帮助,而不是为吸毒人员提供迎来送往或者提供毒品等便利条件。
老板专门雇佣了保姆常住别墅,对别墅进行日常管理。多名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平时喊什么人来吸毒,吃什么东西都是由老板做主,老板可以让任何人到自己的家中来吸毒,不需要任何人帮助即可直接对该房屋进行控制和占有,王某只不过是他手下的司机,在现场的身份只是一名普通的吸毒人员,在房屋所有权人在场的情况下,王某对该别墅不享有任何的管理和占有权。在法庭调查时,老板表示从来没有让王某管理过该别墅,也没有把别墅钥匙交给过王某。本案中吸毒场所不是王某提供的,王某也没有为提供这个吸毒场所做过任何辅助性的工作,因此我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办理过程中有很多启示,容留吸毒和帮助吸毒的关系是什么?二者是否能完全划等号呢?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其实不难看出,容留吸毒与帮助吸毒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容留吸毒是众多帮助吸毒行为中的一种。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帮助吸毒罪这个罪名,但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立法部门认为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把提供吸毒场所的这个帮助行为单独提出来入罪,这才有了容留吸毒罪这个罪名。而迎来送往、端茶倒水、雇佣打碟DJ等帮助行为虽然也有社会危害性,但该行为并非是提供场所的行为,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该构成容留吸毒罪。